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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量问题退换车不应收折旧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29 浏览次数:73
  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包括南京、北京等22个城市消协,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若干意见,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等七条建议。
  
  要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消协指出,《征求意见稿》并未公布汽车损耗件目录,在制定该目录时须合理确定,不应将非损耗件纳入其中。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现在有生产厂家将整车所有能转动的部件都列为损耗件,只有车架固件除外,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不应算作损耗件。生产厂家如此做的目的,无非是想借“正常磨损”来逃避“三包”责任。那些诸如轮胎、雨刮器等毫无异议属于损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确有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必须也应当承担“三包”责任。近年来发生的以“回收胶”冒充“返炼胶”做成劣质轮胎系列事件就是最好的警示和证明。
  
  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消协指出,在质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是经营者违约而非消费者违约,依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例如销售商在售车时说明了某车尾箱盖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做过修补,因此降价销售。售出后,如果销售商以销售时说明了有质量问题为由对整车不予“三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销售商只能就车尾箱做过修补这一质量问题免责,对车辆的其它质量问题则不能免除其“三包”责任。
  
  应调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消协指出,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因为汽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已经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所谓5天时间的规定需要缩短。
  
  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及法规依据首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消协指出,汽车三包是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但消费者提车时间经常会推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消费者实际开始用车的时间大大延迟,因此,退换车的限定时间应充分考虑这些客观因素。同时,假如消费者购车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充分使用车辆,30日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
  
  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希望汽车“三包”规定在此方面能够有所突破,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倾斜,同时,国家应大力发展第三方鉴定机构,以解决目前出现质量问题却鉴定无门的窘况。
  
  最后是在《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修理商的义务中,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通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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